2013年9月20日 星期五

離港清稅1/2: 需辦理離港前清稅人士

《稅務條例》規定任何須繳納稅款的個別人士,如打算離港超過一個月,必須通知稅務局。因此,當納稅人準備移居外國、往外地升學或往外地任職,他必須在離港前通知稅務局,並清繳所有稅款。

以下個別人士須在離港前清稅

1. 受僱工作的

‧如要繳交薪俸稅須在不遲於預計離港日期前一個月通知稅務局。
如不必繳稅,則無須通知

2. 擁有名下物業的租金收入的

在離港前已出售物業並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計稅,須在不遲於離港前一個月通知稅局。
如沒有出售物業,則無須通知,但卻要把新通訊地址(如有的話)通知稅務局。
離港後,可如常每年提交報稅表,申報物業的租金收入。 

3. 名下業務利潤的

如業務在離港前已結束,須在不遲於離港前一個月通知稅務局。
如沒有結束,則無須通知,但卻要把新通訊地址(如有的話)通知稅務局。
離港後,可如常每年提交報稅表,申報業務的利潤/虧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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